2026年10月15日 权威发布 · 本土视角 · 服务江夏
快讯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在全国范围启动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在全国范围启动

根据《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统一部署,2026年9月至11月,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这标志着继2026年7月普查方案正式印发、8月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完成之后,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正式进入清查摸底的关键阶段,为2027年1月至5月的正式普查登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包括农村住户(含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业范围涵盖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本次普查旨在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清查摸底是正式登记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核心任务是“找全、查清、划准”普查对象。通过收集相关信息和实地访问,确定普查登记对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按类登记。普查登记在全面清查摸底基础上开展,农户普查表(长表)样本还要依据清查摸底结果进行抽取。因此,清查摸底是否扎实,直接关系整个普查的数据质量。
本次清查摸底对象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清查范围涵盖户籍在本普查区、居住在本普查区、在本普查区有住房或农业设施、在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的土地、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含外来经营户)等条件之一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范围包括注册地在本普查区、办公地在本普查区、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用房或农业设施、在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的土地、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含外来经营单位)等条件之一的单位。
清查摸底按照“有户(单位)就查”和“有地(设施)就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部署,乡级普查机构组织各普查区的普查工作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现场实施。普查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对所辖普查区域内所有清查对象逐一走访、全面清查,分类填报《农户清查摸底表》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表》,并实时上报数据。农户清查表主要包括户主姓名、户主公民身份号码、是否本村常住户、住户成员人数、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单位清查表主要包括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运营状态、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办公地是否在本村等。
清查摸底工作分两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编制清查底册,由县级普查机构收集整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记录及村级台账资料,按统一规则比对合并,由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生成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底册。第二阶段入户清查,普查员根据底册逐户、逐单位实地走访,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填报信息并实时上报。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随报随审、查疑补漏、数据核查、数据验收,重点核实跨普查区经营、外来经营农户和单位等情况,确保不重不漏。省级清查摸底工作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清查结束后,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将统一抽取10%左右的农户填报农户普查表(长表),其余约90%农户填报农户普查表(短表),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户全部填报农户普查表(长表)。整理形成农户普查登记对象名录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登记对象名录,用于分类推送普查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普查人员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目的。普查对象应如实回答询问,按时填报普查表、提供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各级普查机构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来源:江夏统计微信公众号

编辑:胡香玲


分享本文